(資質改革新標準)公司申請資質怎么滿足資質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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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資質標準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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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業資產
企業凈資產:增項或升級資質以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年報審計)。
首次申請資質,以企業《營業執照》所載注冊資本為準考核;
申請多項資質,按企業所申請資質和已擁有資質標準要求的凈資產指標最高值考核。
(二) 企業主要人員
1. 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是指設區的市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評審的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稱(縣級的不認可)。
2. 企業主要人員應滿足60周歲及以下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
3. 企業主要人員在兩家及以上企業受聘或注冊的,不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有效人員考核(要唯一社保)。
4. 技術負責人的資歷、專業職稱、業績等方面按企業所申請資質的相應標準要求進行考核。所申請資質類別明確對應1名專業技術負責人。
5. 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相關專業按職稱證書的崗位專業或畢業證書中所學專業進行考核。
6. 一個人同時具有注冊證書、技術職稱中兩個及以上的,只能作為一人考核;一個人同時擁有注冊證書和技術職稱的,可同時作為注冊人員和技術職稱人員考核。
7. 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企業主要人員中每類人員數量、專業等應分別滿 足《標準》要求,每類人員數量不累加考核。
8. 社會保險證明中繳費單位應與申報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均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可以予以認定。
(三)?技術裝備
《標準》中明確要求的設備應為企業自有設備,以企業設備購置發票為準進 行考核。
(四)?企業工程業績和人員業績
1. 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是指申請資質企業依法承攬并獨立完成的工程業績。
2. 一項單位工程業績同時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只作為一項指標考核。《標 準》中分別考核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考核,但鐵路方面資質除外。
3. 業績中要求的“X類中的X類”必須分別滿足,不能相互替代。
4. 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類別資質標準條件。
5. 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作為施 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6. 企業以施工總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論該工程是否實行分包,均可作為 其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7. 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以企業依法單獨承接的專業工程業績考核。
8. 施工總承包工程范圍包括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 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9. 《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如:申報年度為2021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6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超過時限的代表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10. 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代表工程業績不予認可。企業以境外承 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11. 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注冊建造 師、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企業該項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12. 保密工程不得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13. 單項合同額是指一個承包合同所載合同價。
14. 建筑工程高度應為從標高正負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5. 建筑工程層數是指正負零到檐口之間的樓層數,其中,設備層不計算在內,躍層按單層計算。
16. 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或因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五)?承攬工程范圍
“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線和辦公樓、宿舍樓、廠房等相應建筑物、構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六) 其他
1. 對于原標準中并入了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鋼結構、鐵路鋪軌架梁、河湖整治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4個專業承包資質,在相應工程承發包過程中,可按工程性質和規模由具有相應類別和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
2. 本標準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